重磅!備受關注的京山“4.30”駕車撞人案,今天下午,始作俑者唐某被執行死刑!
2020年11月27日下午,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,依法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唐某執行死刑。
案情回顧
2018年4月30日,唐某因生活瑣事與已離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發生爭吵。當晚,唐某駕駛轎車在京山市新市鎮城區繞行。
20時許,唐某開車行駛至京山市新市鎮城區前妻經營的水果超市附近時,因心情煩躁,便打開雙閃燈,長按車喇叭,在城中路高速往返穿行,并多次將車開上人行道驅趕圍觀人群,路上行人及車輛紛紛避讓。民警和群眾采取攔截、設置路障等方式進行阻攔。
21時許,唐某駕車避開對其進行攔截的翻斗車后,高速撞向路口東南角人群,撞到正在指揮交通、疏散圍觀群眾的民警劉某斌(被害人,歿年49歲)以及路人秦某德(被害人,歿年49歲)、朱某軍、余某剛、王甲軍、王乙軍、張某等人,并撞擊了停在附近的部分車輛及公共設施,致劉某斌、秦某德創傷性休克死亡,朱某軍受重傷二級,余某剛受輕傷二級,王甲軍、王乙軍受輕傷一級,張某受輕微傷,造成車輛及公共設施受損共計價值87069元。唐某在案發現場被民警當場抓獲。
法院審理認為
唐某駕車在人流、車流密集的街區長時間、高速往返行駛,危害公共安全,并拒不服從民警停車指令,最終駕車沖上人行道,撞擊行人及公私財產,致二人死亡、多人受傷、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,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唐某因家庭瑣事而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,其犯罪的性質嚴重,情節特別惡劣,后果特別嚴重,應依法懲處。雖有坦白情節,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。法院依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、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,對罪犯唐某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宣判后,罪犯唐某不服判決,提出上訴。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并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,核準判處罪犯唐某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2020年11月27日下午,唐某驗明正身后在指定刑場執行死刑。(通訊員 法宣)